
近日,一起备受关注的走私淫秽物品案在北京依法宣判。被告人汪某(女)因以牟利为目的,从日本携带244本淫秽书刊入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据悉,汪某于2024年9月的一天乘坐国际航班从日本东京飞抵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在入境时,她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企图逃避海关检查。然而,其行李数量明显超出正常旅客范围,且行为举止异常,迅速引起了现场海关关员的警觉。经依法开箱查验,海关人员在其行李箱内查获大量淫秽漫画书刊,共计244本。经鉴定,这些书刊均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入境的淫秽物品。汪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承认携带这些物品入境是为了转售牟利。
汪某的作案手法并不复杂。她利用国际航班旅客多、海关查验人力有限的特点,试图通过“无申报通道”蒙混过关。按照我国海关规定,旅客入境时如携带超过规定数量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等,应当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查验。而淫秽物品无论数量多少,均禁止入境。汪某明知自己所携带的漫画内容属于淫秽范畴,却心存侥幸,将所有书刊分散塞入多个行李箱中,企图伪装成普通行李。然而,她的行李数量实在过于显眼——一名普通旅客很少会同时携带多个装满重物的行李箱。海关关员在例行巡查时发现汪某神色紧张、眼神躲闪,遂对其进行重点检查,最终人赃并获。据汪某交代,这些漫画是在日本东京的二手书店和同好渠道收集而来,成本较低,计划回国后通过网络社交群组加价出售给“爱好者”,赚取差价。
许多网友在看到这条新闻后表示不解:不就是带了几本成人漫画吗,至于判刑?事实上,我国法律对淫秽物品的打击非常严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走私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走私淫秽影碟、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等物品,数量达到一定标准即构成犯罪。其中,走私淫秽书刊、画册达到二十本以上即属于“数量较大”,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汪某携带244本,远超入刑门槛十几倍,虽然最终适用缓刑,但刑事责任已经无法逃避。此外,汪某“以牟利为目的”这一情节也加重了其主观恶性,与个人自用的少量普通色情读物性质完全不同。
这起案件也给所有出入境旅客敲响了警钟。很多人在出境旅游、留学或商务出差时,喜欢带一些国外出版物回国,其中可能包含在国内被视为违规的内容。但海关对入境行李的监管力度远超普通人的想象。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型国际机场的海关,配备了X光机、缉毒犬、风险分析系统等多种手段,关员也经过专业培训,能够通过旅客的行李外观、数量、行为神态等快速识别高风险对象。汪某的244本漫画无论放在行李箱还是随身包中,都会在X光图像上显示出大量密集的有机物影像,极易引起怀疑。更不用说她还试图走无申报通道,这本就是海关重点巡查的区域。海关部门也提醒广大旅客:入境前务必了解中国海关关于禁止和限制进出境物品的规定,切勿携带淫秽、反动、危害国家安全等内容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一旦查获,轻则没收罚款,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汪某的案件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背景:淫秽漫画往往打着“二次元”“成人向”“同人志”等旗号,在日本等国家属于合法流通甚至公开销售的商品。一些国内爱好者因此产生了认知偏差,认为这些东西“没什么大不了”,甚至形成了一条从日本代购、走私、分销售卖的地下产业链。然而,法律具有明显的地域性。日本允许销售的内容,在中国可能明确属于淫秽物品。特别是含有露骨性描写、性暴力、低俗内容的漫画,在我国法律体系下没有任何“艺术例外”或“创作自由”的豁免空间。汪某正是因为模糊了这一界限,以为自己只是“做点小生意”,结果付出了沉重代价。这也提醒所有从事跨境代购、微商、社群团购的人员:不要碰触法律红线,不要为了几百几千元的利润,把自己送进刑事被告席。
很多人关心:如果我出国旅行,自己买几本成人漫画带回国自己看,不卖,是否合法?对此,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据海关总署的规定,个人自用进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合理数量范围内(通常单行本不超过5本,成套出版物不超过3套),且内容不涉及淫秽、反动等禁止内容的,可以免税放行。但“淫秽物品”是绝对禁止的,无论数量多少,无论是否自用,均不得入境。如果携带少量但被认定为淫秽物品,海关会予以没收并可能处以罚款;如果数量较多(如超过20本),即使自称自用,也可能被认定为走私犯罪。因此,最安全的做法是:不要携带任何含有明显性描写的漫画、杂志、写真集入境。互联网时代,线上阅读渠道众多,切勿为了一时之快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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