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转账时一个疏忽,13.6万元货款进了别人的口袋。更糟心的是,这笔钱刚入账就被银行自动划扣,用来偿还收款人拖欠的贷款。钱还能要回来吗?该找谁要?近日,安徽阜阳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令人揪心的不当得利纠纷案。男子刘某因操作失误误转巨款,起诉收款人及银行后,二审法院于3月初作出判决:收款人返还13.6万元,银行不承担连带责任。

时间回到2025年7月30日。刘某本打算通过手机银行向案外人付某乙支付一笔13.6万元的货款,却在操作时疏忽大意,误将这笔款项转入了付某的银行账户。
麻烦就从这里开始了。付某并非陌生人,他与刘某曾有过经济往来,但双方之间当时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更不巧的是,付某拖欠了中国某银行太和县支行的贷款,且已逾期未还。根据贷款合同约定,该银行有权从付某的账户自动扣划资金用于清偿债务。
刘某的13.6万元刚进付某账户,银行便依约出手,一次性扣划了11万余元。刘某发现转错账后,立即向付某及银行追讨,但钱款早已“落袋为安”。无奈之下,刘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付某返还13.6万元,并要求银行对此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安徽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纠纷的核心在于“不当得利”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返还。本案中,刘某因疏忽大意误将款项转入付某账户,付某因此受益(账户余额增加或债务减少),刘某则因此受损,且付某取得该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13.6万元。
那么银行是否有责呢?法院查明,银行与付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金融借款合同,付某到期未还款,银行依照合同约定及生效法律文书从其账户扣划资金,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也无权要求银行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太和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付某返还刘某13.6万元,驳回刘某对银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的理由听起来很现实:付某本就负债累累,缺乏返还能力,如果银行不承担责任,自己的巨额损失将无法弥补,这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刘某的诉求是撤销原判,改判付某返还13.6万元,同时要求银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他希望让更有偿还能力的银行来兜底。
今年3月3日,阜阳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进一步阐明了裁判逻辑:案涉资金进入付某账户后,实际被银行扣划用于偿还付某的到期债务。付某因刘某的转款行为而获得债务减少的利益,且该利益的获取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付某应向刘某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至于银行,其扣款行为完全符合与付某的合同约定,具有合法根据,银行并未因此获得不当利益,不应承担返还责任。
此类案件近年来并不少见。在重庆二中法院审结的一起类似案例中,法官曾详细解释过背后的法理:
货币作为特殊种类物,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款项一旦进入收款人账户,所有权即转移给收款人,汇款人不再拥有所有权,只能依据不当得利向收款人主张返还。
银行扣款是基于与收款人之间的有效合同,属于有合法根据的行为,对汇款人不构成不当得利。换句话说,银行扣的是“收款人的钱”,不是“汇款人的钱”,自然无需对汇款人负责。
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同类案件也强调:银行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应看其与收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与汇款人并无直接关联。
虽然法律给了刘某一个“说法”,但能否真正从付某手中拿回13.6万元,仍是未知数。法官和律师提醒广大市民,线上转账务必谨慎,万一转错账,可以这样做:
一场“手滑”,让13.6万元在别人账户里打了个转,最后却可能因为收款人“没钱”而难以追回。刘某的遭遇给所有人提了个醒:在手机银行转账已成日常的今天,每一次点击“确认”前,请务必核对清楚收款人姓名和账号。毕竟,法律可以给你一个“说法”,但未必能帮你追回真金白银。